6月26日,貴州高院發布2023年打擊毒品犯罪十個典型案例。這些案例從不同角度反映了當前貴州省毒品犯罪的特點,犯罪形態上既涵蓋了走私、販賣毒品等源頭性犯罪,也包括“零包”販賣毒品、容留他人吸毒等末端犯罪;犯罪手段上體現了毒品犯罪境內與境外、傳統與新型、線上與線下相互交織的特點。同時,也闡明了對相關類型毒品犯罪案件的法律適用和政策把握標準,體現對源頭性犯罪、毒品再犯、累犯的從嚴從重懲處。通過發布典型案例,傳遞出對毒品犯罪零容忍的強硬態度,提高人民群眾識毒、防毒、拒毒的意識和能力。
案例一:寧某某走私、運輸毒品案——結伙走私、運輸大量毒品,累犯再犯,從重懲處
(相關資料圖)
【基本案情】被告人寧某某在江西省宜春市糾集盧某甲、戴某某(均另案處理)、盧某乙(另案處理)到云南省景洪市運輸毒品。2019年10月10日21時許,四人駕車攜帶毒品途經云南省曲靖市富源收費站時被公安機關攔截,寧某某、盧某乙逃脫,盧某甲、戴某某被抓獲,公安機關從車上查獲毒品甲基苯丙胺14838克、甲基苯丙胺片劑(俗稱“麻古”)492克、氯胺酮6995克。
2020年2月,被告人寧某某通過被告人姚某(已判刑)與祝某某(另案處理)相識,共謀由寧某某和祝某某等人籌集毒資,寧某某、姚某去緬甸購買毒品回湖南省岳陽市販賣。寧某某又糾集了被告人何某(已判刑)負責駕車。同年3月1日,寧某某、姚某、何某從湖南省岳陽市駕駛姚某租賃的轎車到達云南省景洪市。后寧某某、姚某到云南省孟連縣勐馬鎮附近,偷越國境到緬甸購得毒品運回國內與何某會合。3月10日晚,三人駕車路過瀾滄邊境檢查站時,姚某、何某被公安機關抓獲,并從姚某攜帶的挎包內查獲毒品甲基苯丙胺1999.22克、甲基苯丙胺片劑581.04克。寧某某逃跑。14日5時50分,寧某某乘坐出租車經過貴州省盤州市320國道平關公安檢查站時,被公安機關抓獲,從寧某某攜帶的挎包中查獲毒品甲基苯丙胺1995.81克、甲基苯丙胺片劑188.2克。當日下午,祝某某被抓獲。
【裁判結果】本案由六盤水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法院認為,被告人寧某某違反國家毒品管理規定,結伙從境外購買毒品和運輸毒品入境,其行為已構成走私、運輸毒品罪。寧某某走私、運輸毒品數量巨大,在共同犯罪中起組織、指揮作用,系地位、作用最為突出的主犯,又系毒品再犯,社會危害性大,罪行極其嚴重,依法應從重處罰。據此,依法對寧某某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本案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罪犯寧某某已被依法執行死刑。
【案件啟示】毒品是人類社會的公害。我省鄰近世界主要毒品源“金三角”,是全國堵源截流的第二道防線,走私、販賣、運輸毒品等源頭性毒品犯罪歷來是從嚴打擊的重點。本案中,被告人寧某某糾集他人,精心謀劃、分工協作,妄圖通過精密的組織分工,利用邊境查控的漏洞走私毒品入境,最終被人民法院判處死刑,表明人民法院對源頭性毒品犯罪的嚴懲立場。
案例二:陶某某販賣毒品案——販賣毒品,罪行極其嚴重,依法嚴懲
【基本案情】2018年2月,被告人陶某某購買大量海洛因,后在被告人黃某某(已判刑)的幫助下租賃貴州省鎮寧縣一房屋作為暫住地,意欲在當地販賣海洛因牟利,并邀約黃某某參與。同年4月25日,陶某某聯系被告人陳某(已判刑)商定以60000元的價格交易200克海洛因。陳某遂聯系被告人向某某(已判刑)商定向某某籌集毒資69000元購買該200克海洛因。當日15時許,陳某以2000元的價格雇傭被告人王某某(已判刑)駕車搭載其與向某某,到鎮寧縣與陶某某見面交易。交易完成后,陳某與向某某搭乘王某某的車在返回途中被公安機關抓獲,當場從車內查獲海洛因198.96克,從王某某身上查獲海洛因0.82克。
2018年4月,黃某某向向某某兜售海洛因。4月26日,陶某某給黃某某海洛因樣品以交由向某某試貨。當日10時許,公安機關在陶某某租住小區先后將黃某某、陶某某抓獲,后在陶某某租住房內查獲海洛因3868.14克。
【裁判結果】本案由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法院認為,被告人陶某某販賣毒品海洛因,其行為已構成販賣毒品罪。在共同犯罪中,陶某某糾集他人參與販賣毒品,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陶某某販賣毒品數量大,社會危害性大,罪行極其嚴重,又系累犯、毒品再犯,主觀惡性深,人身危險性大,應依法從重處罰。據此,依法對陶某某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本案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罪犯陶某某已被依法執行死刑。
【案件啟示】在嚴懲毒品犯罪的高壓態勢下,打擊毒品力度不斷增強。本案中,被告人陶某某在販賣毒品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人民法院根據陶某某犯罪事實、情節和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地位等,依法判處陶某某死刑,體現了加強毒品犯罪查緝、從嚴打擊的決心。
案例三:唐某某走私、販賣、運輸毒品、偷越國(邊)境案——將毒品藏匿于佛像內寄遞,企圖逃避查緝,被依法嚴處
【基本案情】2018年3月5日11時許,被告人唐某某同張某某(已判刑)從重慶市駕車運輸毒品到貴州省貞豐縣永豐街道一路口處販賣給韋某(已判刑),在交易過程中,公安機關對三人進行抓捕,唐某某與張某某駕車逃竄,公安機關將韋某抓獲,并在交易現場丟棄的挎包內查獲海洛因701.79克。張某某與唐某某駕車逃至貞豐縣永豐街道一公路處時棄車逃離現場,公安機關追到該處在車內查獲現金50000元。
2018年3月8日,被告人唐某某被公安機關網上追逃。唐某某為逃避追逃于3月底的一天,非法偷渡至緬甸佤邦特區勐波縣境內。2019年6月初,萬某(已判刑)等人通過蔡某某(已判刑)聯系與緬甸的毒品上家商定交易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3000克。6月7日,唐某某與蔡某某、曾某某(已判刑)一起在緬甸小勐拉會合,唐某某和蔡某某將3個含毒品的佛像和寄遞信息、偷渡等費用交給曾某某。曾某某攜帶毒品佛像從小勐拉出發偷渡至云南省勐海縣后,在一快遞門店將毒品佛像分裝成2個快遞并郵寄至重慶市永川區。曾某某寄件后返回小勐拉,將運單回執交給蔡某某,確認快遞寄出后從蔡某某處獲取毒品上家支付的好處費約6000元。6月9日,公安機關在云南省元江縣青龍廠毒品查緝站檢查快遞物流貨車時發現上述2個毒品快遞。11日,公安機關在重慶市永川區抓捕前來取快遞的萬某(已判刑)、宋某某(已判刑)、謝某某(已判刑)等人。26日唐某某在緬甸被緬甸警方抓獲,6月30日唐某某被移交給云南公安。
【裁判結果】本案由黔西南州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生效。法院認為,唐某某違反國家對毒品的管制,伙同張某某從重慶攜帶毒品海洛因至貴州貞豐販賣給韋某,后為逃避法律追究偷渡至緬甸,又通過蔡某某雇請曾某某從緬甸將熔在蠟佛像中的毒品甲基苯丙胺走私到云南省勐??h,通過郵寄方式販賣給他人,其行為已構成走私、販賣、運輸毒品罪、偷越國(邊)境罪,應依法數罪并罰。唐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唐某某所犯毒品數量大,系本案毒品的源頭,其社會危害性、人身危險性大,應依法從嚴懲處。據此,依法對唐某某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案件啟示】禁毒工作事關國家安危、民族興衰、人民福祉。本案中,被告人唐某某違反國家禁毒管理法律法規,伙同張某某從重慶運輸毒品海洛因701.79克到貴州省貞豐縣販賣給韋某;后又通過蔡某某雇請曾某某從緬甸將熔入在蠟佛像中的3000余克甲基苯丙胺走私到云南省勐海縣,通過郵寄的方式販賣給他人,屬于境外販毒、走私入境的典型。走私毒品作為境外毒品滲透犯罪鏈條的起點,是依法從嚴懲處的重點對象。
案例四:朱某某販賣毒品案——利用快遞行業漏洞進行毒品犯罪,終將受到法律嚴懲
【基本案情】2020年8月底,被告人朱某某與陶某某、易某某(均另案處理)共謀從緬甸購買毒品到湖北省武漢市販賣,由朱某某負責聯系購買毒品,陶某某負責接收毒品包裹后與易某某銷售。后朱某某聯系上線購買毒品,約定由上線將毒品以快遞方式寄遞到湖北省武漢市。同年11月,郭某某(另案處理)受上線的安排,將藏有毒品的包裹從云南省瑞麗市姐告口岸一快遞點寄往湖北省武漢市。2020年11月6日,貴州省金沙縣公安局禁毒大隊在杭瑞高速開展查緝工作時,在一輛快遞貨運車中查獲藏有毒品的快遞包裹。同年11月8日,公安機關攜帶該包裹來到湖北省武漢市新洲區一快遞營業部,將前來取包裹的施某甲、施某乙(均另案處理)抓獲,并在施某甲帶領下抓獲陶某某。2020年12月23日,朱某某被公安機關抓獲。經鑒定,本案查獲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1998.37克,甲基苯丙胺片劑(俗稱“麻古”)816.69克。
【裁判結果】本案由畢節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并核準。法院認為,被告人朱某某違反國家禁毒法規,販賣毒品的行為已構成販賣毒品罪。朱某某販賣毒品甲基苯丙胺1998.37克、甲基苯丙胺片劑816.69克,且系累犯、毒品再犯,依法應從重處罰。據此,依法對朱某某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案件啟示】在重拳打擊毒品犯罪的情勢之下,毒品犯罪分子開始利用網絡、物流等方式,尋找第三人幫助實施運輸、接收毒品。本案犯罪分子將毒品藏匿在快遞包裹內通過快遞公司運輸毒品,企圖逃避法律懲處,但法網恢恢疏而不漏,最終被一網打盡。
案例五:王某某販賣、運輸毒品案——購買毒品后販賣、運輸,累犯再犯,終食惡果
【基本案情】2022年2月下旬,被告人王某某籌集毒資10萬元后向毒品上家購買毒品海洛因欲用于販賣。同年3月1日,王某某將前述毒品藏匿于轎車中控臺下,并于當日16時許駕駛該車從云南省尋甸縣出發前往湖北省武漢市。次日1時許,王某某駕駛該車行至貴州省石阡縣內路段時被公安機關抓獲,當場從該車中控臺扶手箱下查獲毒品海洛因350.43克。
【裁判結果】本案由銅仁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生效。法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違反國家對毒品的管理制度,為了販賣毒品,購得海洛因350.43克后,從云南省尋甸縣運輸至貴州省石阡縣,其明知海洛因是毒品,而實施販賣、運輸的行為已構成販賣、運輸毒品罪。被告人王某某曾因犯販賣毒品罪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在刑滿釋放后五年內又犯販賣、運輸毒品罪,系累犯和毒品再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據此,依法對王某某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五萬元。
【案件啟示】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某籌集毒資10萬元后向上家購買毒品海洛因350.43克欲用于販賣。王某某將前述毒品藏匿于轎車中,駕駛該車從云南省尋甸縣出發前往湖北省武漢市,跨省販賣、運輸毒品海洛因達350.43克,其又系累犯和毒品再犯,應依法嚴懲,人民法院依法對其判處無期徒刑,體現了對毒品犯罪的嚴打高壓態勢。
案例六:袁某、危某某販賣、運輸毒品案——明知涉毒,仍利用特殊身份幫助運輸,依法嚴懲
【基本案情】2021年3月初,被告人袁某與付某某(另案處理)共謀購買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劑(俗稱“麻古”)進行販賣,經付某某到外地與毒品賣家聯系商議后,3月底毒品賣家利用袁某提供的收件信息將袁某購買的毒品通過快遞從云南省寄往湖北省武漢市。3月29日,包裹途經貴州省關嶺頂云服務區時被查獲,公安機關將包裹內毒品封存扣押并調換成其他物品后,讓快遞公司繼續運往目的地。次日包裹到達武漢市后,袁某電話聯系快遞員派送該包裹未果,遂不敢領取該包裹,并將此事告知武漢市蔡甸區某派出所司機被告人危某某,危某某在明知該包裹含有毒品的情形下,駕駛警車、穿著警服到武漢市蔡甸區一快遞點領取上述包裹并交給袁某。經稱量,被查獲的包裹內毒品凈重187.40克。2021年3月31日,公安機關將危某某抓獲,當場從其錢包中搜出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劑0.79克。危某某交代其是為袁某領取包裹,并帶領公安機關將袁某抓獲。公安機關從袁某身上及其駕駛的轎車中搜出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劑62.56克。
被告人危某某分別于2021年3月29日、30日、31日向殷某某販賣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劑,并通過微信收取殷某某毒資共計人民幣600元。
【裁判結果】本案由關嶺自治縣人民法院一審,安順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生效。法院認為,被告人袁某、危某某為牟取非法利益,違反國家對毒品的管制規定,販賣、運輸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劑,已構成販賣、運輸毒品罪。據此,依法對袁某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十萬元;對危某某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剝奪政治權利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案件啟示】近年來,不法分子通過互聯網絡聯系、物流快遞寄遞等方式,甚至利用特殊身份關系等實施毒品犯罪。本案中,毒品賣家利用袁某提供的收件信息,將毒品通過快遞運往湖北省武漢市。之后袁某將此事告知武漢市蔡甸區某派出所的司機危某某,危某某在明知該包裹含有毒品的情形下,駕駛警車、穿著警服到快遞點為袁某領取涉毒包裹被依法從重打擊。
案例七:朱某某、朱某販賣毒品案——以牟利為目的販賣國家管制的二類精神藥品,構成販賣毒品罪
【基本案情】2021年9月至2022年8月期間,被告人朱某某以牟利為目的,通過微信與陳某某(另案處理)聯系,約定由朱某某購買精神類藥品后通過快遞方式寄到陳某某指定地點。后朱某某伙同被告人朱某、楊某某(另案處理),通過向醫師謊稱自己身體不好經常失眠為由,先后六次在醫院購買艾司唑侖、氯硝西泮、唑吡坦等國家管制二類精神藥品,購買后通過快遞方式寄往陳某某指定地點進行販賣。2022年7月29日、8月17日,經江蘇省南京市公安局禁毒支隊毒品檢測室檢驗,檢材中檢出艾司唑侖、氯硝西泮、唑吡坦成分。
【裁判結果】本案由修文縣人民法院一審生效。法院認為,被告人朱某某、朱某違反國家對毒品管理的規定,多次販賣國家管制的二類精神藥品,其行為構成販賣毒品罪。被告人朱某某、朱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自愿認罪認罰。據此,依法對朱某某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2000元;對朱某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180元。
【案件啟示】艾司唑侖、氯硝西泮、唑吡坦是國家規定管制的第二類精神藥品,濫用或不合理使用會導致身體和精神的依賴和成癮。國家規定管制的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可以認定為刑法中關于毒品犯罪中的毒品。本案中,朱某某、朱某兩人通過向醫師謊稱自己身體不好經常失眠為由,先后多次在各地醫院購買國家管制二類精神藥品再郵寄給陳某某進行倒賣,兩人的行為均已觸犯刑法規定,被以販賣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案例八:張某某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案——非法種植罌粟,雖有自首情節,仍獲刑三年
【基本案情】2020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張某某在貴州省遵義市播州區團溪鎮街上購得一顆罌粟果,回家后將罌粟果內種子剖出后播種在自家耕種的播州區團溪鎮一秧地里。同年11月18日,當地公安機關和政府綜治工作人員在巡查時發現該地生長有罌粟苗,經現場鏟除清點,罌粟苗共計5700株。經鑒定,張某某所種植的罌粟含有嗎啡、可卡因、蒂巴因、罌粟堿、那可汀等成分。
另查明,公安機關巡邏過程中發現張某某家土地里種植有罌粟苗,隨即讓村組干部通知張某某,張某某接到通知后,明知種植罌粟苗被發現主動到達現場,并如實供述了自己種植罌粟苗的事實。
【裁判結果】本案由遵義市播州區人民法院一審,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生效。法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罌粟5700株,其行為已觸犯刑法之規定,已構成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結合其自首、認罪認罰等情節,依法對張某某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案件啟示】在農村地區,一些農民群眾在明知罌粟是國家明令禁止種植的毒品原植物情況下,仍抱有僥幸心理種植罌粟,反映出在農村地區禁毒宣傳工作依然任重而道遠,應進一步加強禁毒宣傳,不斷提升廣大人民群眾識毒、拒毒、防毒的能力,努力禁絕毒品原植物種植。
案例九:劉某某販賣毒品案——販賣毒品獲利50元,獲刑一年一個月
【基本案情】2021年10月17日晚,被告人劉某某采取微信轉賬的方式以750元的價格向他人購買一個毒品海洛因零包后,又采取微信轉賬的方式以800元的價格販賣給吸毒人員。另查明被告人劉某某曾因犯販賣毒品罪于2000年4月 26日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裁判結果】本案由龍里縣人民法院一審生效。法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實施販賣,其行為已觸犯刑法的規定,構成販賣毒品罪。其曾因販賣毒品罪被判刑,又犯法律規定的毒品犯罪,系毒品再犯,應從重處罰。據此,依法對劉某某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案件啟示】毒品再犯、累犯是依法從嚴打擊的對象。本案中被告人劉某某曾因販賣毒品罪被判過刑,又實施法律規定的毒品犯罪,系毒品再犯,雖其獲利僅50元,但仍獲刑一年一個月。
案例十:劉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多次車內容留他人吸毒,嚴懲到底
【基本案情】2019年至2020年,被告人劉某某多次容留雷某、楊某某在其越野車上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具體事實如下:1.2019年7月的一天,劉某某容留雷某在其??坑谫F州省岑鞏縣某地下停車場的車內共同吸食甲基苯丙胺;2.2020年年初的一天,劉某某容留雷某在其??坑卺柨h某單位后面的車內共同吸食甲基苯丙胺;3.2020年3月8日,劉某某容留雷某、楊某某在其??坑卺柨h某單位后面的車內共同吸食甲基苯丙胺;4.2020年3月16日,劉某某容留雷某、楊某某在其停靠于岑鞏縣某單位后面的車內共同吸食甲基苯丙胺;5.2020年3月的一天,劉某某容留雷某、楊某某在其??坑卺柨h某大道的車內共同吸食甲基苯丙胺;6.2020年3月的一天,劉某某容留雷某在其??坑卺柨h某大道的車內共同吸食甲基苯丙胺。
【裁判結果】本案由岑鞏縣人民法院一審生效。被告人劉某某多次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場所,其行為已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為嚴肅國法,禁絕毒品,綜合全案,依法對劉某某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
【案件啟示】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提供場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構成犯罪的行為。本案中,被告人劉某某深知毒品的危害性,但在錢財和未知刺激的誘惑下,不僅自已吸毒,還提供場所供他人吸食毒品,給自身帶來了牢獄之災。
貴州日報天眼新聞記者 左春林
編輯 韋依
二審 張婷
三審 閔捷
關鍵詞:
下一篇:最后一頁
X 關閉
X 關閉
- 15G資費不大降!三大運營商誰提供的5G網速最快?中國信通院給出答案
- 2聯想拯救者Y70發布最新預告:售價2970元起 迄今最便宜的驍龍8+旗艦
- 3亞馬遜開始大規模推廣掌紋支付技術 顧客可使用“揮手付”結賬
- 4現代和起亞上半年出口20萬輛新能源汽車同比增長30.6%
- 5如何讓居民5分鐘使用到各種設施?沙特“線性城市”來了
- 6AMD實現連續8個季度的增長 季度營收首次突破60億美元利潤更是翻倍
- 7轉轉集團發布2022年二季度手機行情報告:二手市場“飄香”
- 8充電寶100Wh等于多少毫安?鐵路旅客禁止、限制攜帶和托運物品目錄
- 9好消息!京東與騰訊續簽三年戰略合作協議 加強技術創新與供應鏈服務
- 10名創優品擬通過香港IPO全球發售4100萬股 全球發售所得款項有什么用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