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年春節即將來臨,為鞏固全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工作現有成果,確保《鄭州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規定》的貫徹實施,昨日,我市召開2022年煙花爆竹禁放工作會議,決定繼續在全市范圍內組織開展煙花爆竹禁放工作。
全市范圍繼續禁售禁放煙花爆竹
為減少環境污染,保障社會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的人身財產安全,2022年將對金水區、二七區、中原區、管城回族區、惠濟區和鄭州航空港經濟綜合實驗區、鄭東新區、鄭州經濟技術開發區、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的區域內和新鄭市、新密市、登封市、滎陽市、鞏義市、中牟縣、上街區全域內,全面禁止生產、運輸、儲存、銷售、燃放煙花爆竹。
違規燃放煙花爆竹可依法行政拘留
對于禁止區域內燃放煙花爆竹的個人處罰,依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條之規定,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行政拘留。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行政拘留。
教唆誘騙未成年人燃放要被行政拘留
對14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違規燃放煙花爆竹的處罰,依據《鄭州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規定》第十條之規定,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管教。
對存在教唆、誘騙未成年人燃放煙花爆竹行為的,對實施教唆、誘騙行為的人員,依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七條第二款、第三十條之規定,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行政拘留。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行政拘留。
拒不整改單位管理人員處5日以下拘留
對在禁放區域內違規燃放煙花爆竹的相關單位及利用賓館、飯店和提供婚慶服務等經營單位場地違規燃放煙花爆竹的處罰,依據《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公安機關監督檢查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規定》《河南省違反<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行政處罰裁量標準》等規定要求,對拒不整改的,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另外,可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相關要求,對拒不整改的,對單位經營管理人員處5日以下行政拘留。
去年以來已刑拘2人行拘185人
2021年以來,全市公安機關共查處非法儲存、銷售和違規燃放煙花爆竹案件573起,刑事拘留2人,行政拘留185人,行政警告1起,起訴7人,處罰386人、罰款7.35萬元,收繳、銷毀煙花爆竹639箱。
我市將嚴格落實舉報有獎制度,按照《鄭州市公安局對群眾舉報違法犯罪進行獎勵的通告》之規定,對舉報有功人員及時兌現獎勵,對非法儲存、銷售和違規燃放煙花爆竹的,發現一起,處罰一起。(鄭報全媒體記者 張玉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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