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部門發文:明星應依法誠信代言 不得為未使用過的商品作推薦
11月1日消息,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等七部門聯合印發《關于進一步規范明星廣告代言活動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其中提出,明星應依法誠信代言,不得為未使用過的商品(未接受過的服務)作推薦、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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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本人應當充分使用代言商品,保證在使用時間或者數量上足以產生日常消費體驗;象征性購買或者使用代言商品不應認定為廣告代言人已經依法履行使用商品的義務。
《指導意見》還指出,不得為煙草及煙草制品(含電子煙)、校外培訓、醫療、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進行廣告代言。
《指導意見》要求加強節(欄)目和直播管理。各類媒體單位要嚴格落實節(欄)目管理制度,依法依規加強直播管理,嚴禁違法失德明星通過參加訪談、綜藝節目、直播等方式變相開展廣告代言活動。
此外,《指導意見》明確,對于明星虛假、違法代言的,要堅決依法處罰到明星本人,不得以處罰明星經紀公司替代對明星的處罰。明星經紀公司參與廣告代言活動的,作為廣告經營者承擔法律責任。
關鍵詞: 七部門發文 明星應依法誠信代言 不得為未使用過的商品作推薦 指導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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