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8日,納雍縣公安局特巡警大隊金海組接110指令:轄區一住戶家中起火,火情就是警情,民警立即組織隊員,快速趕到現場,及時投入到救火搶險中,將被困的3名群眾成功救出。
民警正在撲救。鞠維峪 攝
據撲救的民警介紹,現場起火點為居民自建房二樓,起火房屋內有3名群眾被困。由于當時房門無法打開,情急之下特巡警大隊的隊員立即破門而入。起火現場,隊員們的眼前,火煙繚繞、視線模糊、房間密閉、受困的人員易窒息。
在救火現場,民警一起引水滅火,并迅速將室內3名被困人員成功救出,均無生命危險。
民警將被困人員安全救出。鞠維峪 攝
8日當天,經過調查,張某因與家人滋生矛盾故意縱火,已被當場控制,案件已移交轄區派出所處理。
相關法律解釋:
放火罪
一、放火罪的立案標準
根據刑法114條、115條第一款的規定,故意放火,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應當立案追究。國家林業局、公安部2001年5月9日發布實施的《關于森林和陸生野生動物刑事案件管轄及立案標準》規定,凡是故意放火,造成森林或其他林木火災的都應當立案。
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的;
2、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
3、造成十戶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資料燒毀的;
4、造成森林火災,過火有林地面積二公頃以上為重大案件,或者過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積十公頃以上的為特別重大案件;
5、其他造成嚴重后果的情形。本條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十五條規定的“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按照國家林業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確定。
二、放火罪應該如何處罰
根據法律的規定,犯放火罪的,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傷、死亡或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損害極端嚴重的,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尚未造成嚴重后果”包括兩種情況:
1、放火行為沒有造成任何實際損害后果;
2、放火行為造成了一定的實際損害后果,但并不嚴重。在這兩種情況下,只能根據本條的法定刑處罰。
只有當放火行為造成他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時,才能根據本法第115條的法定刑處罰?!爸卮髶p失”的標準,一般為損失5萬元以上。
貴州日報天眼新聞記者 張斌
納雍警方供圖
編輯 鐘齊
編審 干江東 劉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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