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出臺《若干規定》對投資者維權意義非凡
日前,最高法出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證券市場虛假陳述侵權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下稱《若干規定》),對于嚴懲市場違法違規行為,以及投資者維權都具有非同尋常的意義。

《若干規定》取消了上市公司因虛假陳述需要證監會作出行政處罰才能提起訴訟的前置條件,有利于投資者更好地維權;針對首例證券集體訴訟案引發的關于獨董的討論,以及獨董離職潮問題,《若干規定》也明確了獨董過錯認定標準與免責抗辯事由;此外,《若干規定》增加了“預測性信息安全港”制度;明確中介機構等審慎核查與合理信賴規則;還增加了誘空型虛假陳述相關內容等。
另外,《若干規定》對“首惡”實施精準打擊,且明確了“幫兇”的賠償責任。
鑒于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中頻頻出現“忽悠式”重組行為,《若干規定》也有相關規定。比如因重組方導致上市公司產生虛假陳述等違法違規行為,并引發投資者產生損失的,法院應支持投資者對重組方提起訴訟。
毫無疑問,《若干規定》的出臺,既是對證券市場制度建設的完善,也將為投資者因虛假陳述維權帶來全新的格局。隨著新版證券法的實施,以及《若干規定》的出臺,再加上其他規章制度的出臺,投資者維權與投資者保護工作正慢慢織就一張網。
而且,目前投資者維權手段也出現多樣化的特征,既有投資者個人的單獨訴訟,也有代表人訴訟、證券支持訴訟,以及證券集體訴訟,另外還有多元調解機制。這些維權手段或方法,既是投資者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利器“,也是嚴懲違法違規行為的一大“法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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