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四中院審結一起涉網絡互助平臺案,判決平臺應發起互助計劃,并向會員支付歸集的互助金。

據介紹,閆女士2016年加入某互助平臺的“重疾計劃”。2019年,閆女士患左肺上葉腺癌。當時的就醫記錄上載明,閆女士“6年前患高血壓、腦梗塞”。閆女士向互助平臺申請重疾互助。不久后,平臺審核認為,依據平臺《全民互助計劃章程》(2018版),患有高血壓、血管梗塞等慢性疾病患者不能加入重疾計劃,因此閆女士沒有取得受助資格,不能發起互助,同時其參與的重疾計劃終止。
閆女士認為,其加入互助平臺的重疾計劃時的章程中并沒有規定患有高血壓等慢性疾病不符合加入條件,2018版章程對此進行了修改,限制了其獲得互助的權利?;ブ?span id="wwasocc" class="keyword">平臺認為,平臺的《互助計劃會員公約》明確規定了平臺將根據實際運營需要修改公約、章程,修改進行公示后即視為生效,且平臺已在微信公眾號上完成了公示,閆女士有義務及時接收并了解相關規則變動的信息。平臺只提供服務,不收取任何管理費用,因互助引發的爭議也由平臺普通會員組成的評審團予以裁決。閆女士訴至法院,要求平臺發起互助,并將歸集到的互助金支付予她。
法院認為,即使平臺約定了規則修改的程序,但影響互助會員整體利益特別是限制會員重大權益的規則修改僅通過微信公眾號公示明顯不妥。應當按照會員加入時適用的章程評價其是否符合條件,因此閆女士符合重疾計劃的加入條件。最終判決平臺為閆女士發起互助計劃,并將歸集的互助金給付閆女士。
法官介紹,本案中,平臺通過設置評審團進行爭議解決,有利于統一互助申請的審核標準及平臺的規范化制度化運行,但評審團決策并不必然擁有絕對的法律效力,會員對平臺有異議仍可以依據法律規定通過訴訟主張權利。(記者周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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